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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SD0101/2017-00533 生成日期 2017年03月09日
信息名称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白银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内容概述 《白银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白银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 关键词 节能 办法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白银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白银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白银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9

 

 

BFS-2016Z-42001

 

白银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白银市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主要包括: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二)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性单位;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第四条  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主管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级管理的机构监督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

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分为管理目标和量化目标,管理目标包括组织管理、制度标准、技术推广、统计监测、监督考核、宣传培训体系建设;量化目标包括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用水量指标。

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本辖区内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定期进行能效公示,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六条  各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及岗位培训,普及节能知识,提高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节能管理水平,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各级新闻媒体应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七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节能计划。

各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县(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计划,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还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并报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明确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信息,建立能耗统计台账,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并接受节能、统计等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条 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集中的公共机构能耗监测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状况。

各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公布本级能耗状况,并将能耗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上报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定期对能源消费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二条  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布和调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和省上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推行节能低碳绿色消费。

第十四条  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整合和优化配置公共机构办公用房、设施、设备等资源,推进办公用房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第十五条  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使用。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六条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稳步推进公共机构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由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公共建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第十七条  在公共机构重点节约能源领域推广应用合同能源管理,鼓励、支持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约能源改造,为用能单位提供节约能源分析评价、融资、技术改造等服务。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建立健全网络视频会议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加强日常办公用电管理,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灯具,优化照明系统,改进电路控制,加强机房、锅炉房、配电室等重点部位的监测管理,降低能耗;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除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区域外,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

()集中供热的建筑应进行计量改造,加装温控设施,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计价收费;

()加强自行供热系统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办公建筑应当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第二十条  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按照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和清洁能源型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和单车油耗定额,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稳步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禁止非公务使用车辆,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开展节能活动节约的费用,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节能奖励。具体办法由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市财政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责任制落实情况;

()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公务用车节能管理情况;

()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限制、淘汰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十一)新建建筑的节能标准,既有建筑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上报上级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并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接到整改意见书后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经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财政部门在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时压缩其5%至10%的公用经费。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从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白银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

考核评价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切实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和《白银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目的

通过对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量化考核,进一步落实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责任制,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源忧患意识、节能意识和责任意识,遏制能源资源浪费现象,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努力实现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任务。

二、考评对象和内容

考评对象为全市公共机构。根据机关工作实际情况,主要考评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完成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即能耗下降指标完成情况;节能措施完成情况包括节能推进措施、组织体系建设、节能宣传培训、能耗统计、节能制度建设、节能资金落实等方面内容。

三、考评方法及评价标准

考评实行一级考评一级的办法,各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考核评价下一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部门的节能工作,教、科、文、卫、体等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公共机构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采取年终考核和平时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的次年年初进行,被考核单位对照《白银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先进行自查自评,然后在考核前将自查自评结果上报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下一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将自查自评结果上报上一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各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将按照《白银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标准》,进行考核评价。考核时,重点查看有关节能工作文件、制度、计划及相关会议记录、统计台账等,随机检查被考核部门或单位的节能工作推进情况。平时专项检查不定期进行,检查结果计入年终考核。

四、考核奖惩

(一)年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即:90-100分为优秀;60-89分为达标;60分以下为不达标。考核结果将进行公布。

(二)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考核优秀的县(区)、部门和公共机构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达标的县(区)、部门和公共机构下达整改意见,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参与年度先进集体评选资格。

五、其他

本办法由白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考核评价标准如有调整,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通知。

 

附件:1.白银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标

准(县区)

2.白银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市

直部门和单位)

 

 

 

 

 

 

 

 


附件1               

白银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标准(各县区)

填表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总得分: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评价依据

得分

得分依据

1.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20分)

1.1

人均能耗。(10分)

以本地区上年度公共机构人均能耗为基数,本年度按要求完成指标的,得1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目标即为未完成等级,不得分。

1)查阅统计报表和数据分析报告。

2)依据相关统计数据分析得分,要求出具相关分析报告和汇总数据说明。

 

 

1.2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10分)

以本地区上年度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为基数,本年度按要求完成指标的,得1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目标即为未完成等级,不得分。

1)查阅统计报表和数据分析报告。

2)依据相关统计数据分析得分,要求出具相关分析报告和汇总数据说明。

 

 

2.

节约用水

完成情况

10分)

2.1

人均用水。(10分)

以本地区上年度公共机构人均用水为基数,本年度按要求完成指标的,1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目标即为未完成等级,不得分。

1)查阅统计报表和数据分析报告

2)依据相关统计数据分析得分,要求出具相关分析报告和汇总数据说明。

 

 

3.

组织领导与制度建设情况

(6)

3.1领导部署相关工作。(2分)

县(区)级领导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部署的,得2分。

1)查阅文件或会议纪要。

2)依据县()领导在相关文件上的批示、指示或会议纪要得分。

 

 

3.2

制定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和标准。(4分)

印发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或标准适用范围为全地区各类公共机构的,每项得2分,最多得4分;适用范围仅为县(区)本级或行业系统的,每项得1分,最多得2分。

1)查阅文件或相关资料。

2依据正式印发的规章制度文件得分。

 

 

4.

工作部署与任务分解

10分)

4.1制定“十三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4分)

正式印发“十三五”节能规划或年度节能计划的,得4分;完成草案并组织征求意见,未正式印发的,得2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1)查阅文件或相关资料。

2)依据“十三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草案的文件和材料得分。

 

 

4.2分解下达“十三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强度目标(2分)

对照全市“十三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强度目标分解下达本地区强度目标并制定相关工作措施的,得2分;未开展此项工作的不得分。

1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2)依据分解下达节能强度目标的相关文件得分。

 

 

4.3年度工作安排。(2分)

制定印发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要点或安排的,得2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1)查阅文件或相关资料。

2)依据印发的年度工作安排相关文件得分。

 

 

4.4

节能工作会议。

2分)

组织召开全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有关会议的,得2分;未召开的,不得分。

1)查阅文件或相关资料。

2)依据召开相关会议的通知或相关会议资料得分。

 

 

5.

监督考核(8分)

5.1

开展节能监督和考核。(4分)

对县(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年度监督检查的,得2分;印发考核通报的,得2分;未开展此项工作的,不得分。

1查阅相关资料。

2依据考核检查通知、检查记录及总结通报得分。

 

 

5.2

 考核结果应用。

4分)

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本县(区)政府年终目标考核内容的,得2分;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表彰或奖励的,得2分。

1)查阅文件或相关资料。

2)依据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或者目标实施方案以及考核检查记录得分。

3)依据表彰奖励的相关文件得分。

 

 

6.

计量统计工作

8

6.1制定能耗统计实施方案。(2分)

制定本地区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的,得2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1)查阅文件或相关资料。

2依据印发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文件得分。

 

 

6.2专人负责能耗统计工作。(1分)

()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均指定专人负责,统计范围覆盖各乡()的,得1分。

1)查阅文件或相关资料。

2)依据明确责任人的文件通知或者收集汇总的相关资料得分。

 

 

6.3信息化能耗统计数据平台应用率。(2分)

各地区应用信息化能耗统计数据平台报送年度能耗统计数据的公共机构达到100%的,得2分。未达到100%的,酌情扣分。

1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

2)依据能耗统计数据报送平台报送记录得分。

 

 

6.4能耗数据和分析报告报送工作。

2分)

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完整,按时报送统计汇总数据和分析报告的,得2分。有未按时报送情况,影响全市数据汇总和分析的,酌情扣分。

1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

2)依据能耗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报送记录得分。

 

 

6.5

名录库建设工作。
1分)

按要求完成全县(区)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和完善工作的,得2分。

1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

2依据报送的名录库信息得分。

 

 

 

 

 

 

 

 

 

 

 

 

 

7.

重点工程(18分)

7.1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3分)

组织开展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得3分。

1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2)依据组织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得分。

 

 

7.2节水型单位
建设工作。(2分)

组织开展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得2分。

1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2)依据开展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得分。

 

 

7.3

新能源、新技术推广利用。(3分)

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展资源循环利用,投资规模在2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得1分,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得1.5分,最高得3分。

1实地查看,查阅相关资料。

2依据全县(区)范围内相关项目合同文件和项目资金下达文件得分。

 

 

7.4

绿色照明工程。

2分)

各县(区)机关办公区高效光源使用率达到80%以上,LED等固体光源使用率达到10%以上,得2分。没有达到要求的,按照比例计算得分。

1)查阅文件、采购记录及其他相关统计资料。

2)依据相关资料计算得分。

 

 

7.5数据中心机房改造工程(2分)。

推动实施绿色数据中心机房节能改造工程,每实施一个项目得2分,最高得2分。

1实地查看,查阅相关资料。

2依据全县(区)范围内相关项目合同文件和项目资金下达文件得分。

 

 

7.6其他节能改造。(3分)

实施除以上单独计分改造项目外的节能改造项目,投资规模在2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得1分,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得1.5分,最高得3分。

1实地查看,查阅相关资料。

2依据全县(区)范围内相关项目合同文件和项目资金下达文件得分。

 

 

7.7废旧商品回收利用。(1分)

组织开展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的,得1分。

1)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2)依据相关文件资料得分。

 

 

7.8能源消费分户、分区、分项计量工作。(2)

组织开展或部署推进能源消费分户、分区、分项计量工作的,得2分。

1)查阅文件或相关资料。

(2) 依据组织开展该项工作的相关文件资料或实例相关资料得分。

 

 

 

 

 

 

 

 

 

8.节能宣传与培训(10分)

8.1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2分)

积极组织本县(区)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宣传周相关活动的,得2分。

1)查阅文件或相关资料。

2依据节能宣传周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及活动总结报告得分。

 

 

8.2编发公共机构节能情况、简报等材料。(2分)

县(区)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编发公共机构节能情况、简报等材料,每期得0.5分,最高得2分。

1)查阅文件或相关资料。

2)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情况、简报等材料计算得分。

 

 

8.3利用电视、报纸、杂志、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2分)

在电视、报纸、杂志、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的,每提供一份证明资料,得1分,最高得2分。

1)查阅相关报道资料。

2依据相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文字、图片、音像等材料计算得分。

 

 

8.4

节能培训。(2分)

举办县(区)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培训班,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的,得2分。

1)查阅文件或相关资料。

2)依据培训记录和通知得分。

 

 

8.5

远程培训教育。

2分)

组织参加公共机构远程培训,报名人数达到分配数量的,得1分,考试合格率达到80%(含)以上的,得1分。未达到相关标准的酌情扣分。

依据我局下达的培训分配名额及清华大学提供的参加培训人数和考试合格率得分。

 

 

 

 

9.节能推进措施与资金落实(10分)

9.1合同能源管理。(2分)

推动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或PPP项目的,每实施1个项目得2分。

1)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2依据全县(区)范围内相关项目合同文件得分。

 

 

9.2.能源审计。

2

组织开展能源审计的,每提供1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报告得1分,最高得2分 。

1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2依据全县(区)范围内公共机构的正式能源审计报告得分。

 

 

9.3

新能源汽车推广。(2分)

部署开展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得1分。辖区内公共机构已有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或者安装充电设施的,得1分。

1)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2)依据相关文件资料得分。

 

 

9.4市(州)发展改革、工信、财政等有关部门安排公共机构节能项目资金。

(4)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的,得2分。县(区)发展改革、工信、财政等有关部门安排资金用于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达到50万元以上的,得2分;未达到50万元的,得1分;没有安排的,不得分。

1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2依据财政预算及资金下达有关文件得分。

 

 

说明: 1. 填表单位应为县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签字人应为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

       2. 得分依据应填写得分的主要依据,如:会议资料、会议纪要的名称、日期;文件名称及文号;检测报告(证明)以及文字说明等。

       3. 考核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统计报表为次年125日,其他为当年1231

       4. 综合能耗是指公共机构使用的各种能源折合标准煤后的总量。折标煤系数参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并结合本地区公共机构消耗能源的质量情况合理确定。

       5. 数据的完整性是指统计范围覆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共机构以及统计内容中包括的公共机构使用的各种能源资源消耗信息;数据的准确性是指采集、填报的能源资源数据量值符合实际消耗值。

       6. 得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白银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目标管理责任书

 

20   年度)

 

 

 

 

 

 

 

白银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市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     

 

 

 

责任目标内容

重点工作

组织管理

    将节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公共节能领导小组,确定节能工作专职人员。

制定计划

    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节能工作,制定本单位年度节能工作计划。

基础管理工作

制度建设

    制定本单位能耗统计制度,建立节能联络员制度;建立本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日常巡视、督查制度;建立节约办公用品、节电、节水等节能管理制度。

节能宣传

    组织开展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利用网络、报刊、工作信息、宣传册、简报等形式进行节能宣传。

计量统计

    指定专人负责能耗统计工作,建立能耗统计台账,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数据。

创新工作

节能工作推进

    推进能源资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推广利用新能源、新技术,实施节能改造,组织开展绿色照明和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

示范单位创建

    积极组织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

 

 

主办:白银市人民政府承办: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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