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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6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有新变化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06-22

根据市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82号)精神,从2018年6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以下新变化

一是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普通人群住院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提高10%进行报销,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均不设起付线。

二是提高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及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人均65元标准统筹大病保险资金。全市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不含2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72%;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7%;2-5万元(含5万元)报销82%;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7%;10万元以上报销90%。

三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执行“10元85%”政策,即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新增的20元中,10元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达不到大病保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或者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医疗救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进行补偿。

四是实施医疗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全部解决医疗救助资金不足,由省级财政予以弥补。

五是按照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城乡参保居民患50种重大疾病在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押金。农村贫困人口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六是全市城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

主办:白银市人民政府承办: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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